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李安華 被告 李堅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堅瑋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