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5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48號上訴人即原告 秦愛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1年9月3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4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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