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李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數│├──────────┼────┤│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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