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家宏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
┌──────┬──────────┬──────────┬──────────┐│編號│1│2│3│├──────┼──────────┼──────────┼──────────┤│罪名│贓物│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8日│99年11月11日│99年12月14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速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速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468號│第2278號│1146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簡字第36號│99年度簡字第2254號│99年度易字第13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4日│99年12月30日│100年1月1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2月21日│├─┴────┼──────────┼──────────┼──────────┤││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第805號(刑期自100│第1097號(刑期自100│第1218號(刑期自100│││年2月17日至100年5│年5月17日至100年10│年10月17日至100年12│││月16日)│月16日)│月13日)│└──────┴──────────┴──────────┴──────────┘┌──────┬──────────┬──────────┬──────────┐│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8日│99年12月12日│99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1340號│字第285號│第128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簡字第461號│100年度訴字第315號│100年度簡字第9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3日│100年4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10日│100年4月11日│100年5月24日│├─┴────┼──────────┼──────────┼──────────┤││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第3036號(刑期自100│第3086號(刑期自101│第3362號(刑期自101│││年12月14日至101年7│年7月14日至101年10│年10月14日至102年3│││月13日)│月13日)│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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