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588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5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游金華
被   告  鄭妤馨鄭茹心
被   告  黃雅瑄黃瓅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