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887號
訴訟代理人 王薏瑄 律師
翁嘉君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洪巍恩
被告 洪巍瑄
訴訟代理人 陳惠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洪巍恩為被告家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惠質,嗣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變更為洪巍恩,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為憑,兩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洪巍恩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