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永生
上列上訴人劉永生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