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陳君瑋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蘇彥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陳君瑋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