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596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告 林栩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7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4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