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9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水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倩霞 、 周芳 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周倩霞、周芳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債權人既已陳明就案外人 周廷霖 、 周世賢 已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於本件聲明中應毋庸併列其二人與債務人連帶清償,請具狀更正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