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云云,惟聲請人於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其於民國96年1月至97年7月30日止每月可得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且其聲請訴訟救助狀中亦自陳目前每月收入為1萬5,000元,則參以本件聲請清算之裁判費僅1,000元,非屬鉅金,聲請人縱使收入不豐,亦應足以支付,是依聲請人提出之事項,經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存在,自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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