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炳怜
國民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資料欄內關於「甲○○」之記載以及理由欄一、第一、七、八、十四至十五、十八、十九行「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余炳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誤植被告「余炳怜」姓名為「甲○○」之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