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告 張育晨 被告 游斯凱
林冠仲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第3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此意旨,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判亦然。
二、茲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其裁判書類之名稱原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附帶民事判決」,顯屬誤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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