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98號上訴人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靜愛 被上訴人東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木順 被上訴人 王秀菊 即真好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78,3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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