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98號原告 陳允吉
陳明貴 陳金蘭 陳明仁 陳明賢 上5人共同 黃俊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 律師
陳秉宏 律師原告等與被告 楊清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
┌─┬────┬──────┬─────┐│編│原告│請求金額│應繳金額││號││(新臺幣)│(新臺幣)│├─┼────┼──────┼─────┤│⒈│陳允吉│2,045,450元│21,295元│├─┼────┼──────┼─────┤│⒉│陳明貴│600,000元│6,500元│├─┼────┼──────┼─────┤│⒊│陳金蘭│600,000元│6,500元│├─┼────┼──────┼─────┤│⒋│陳明仁│600,000元│6,500元│├─┼────┼──────┼─────┤│⒌│陳明賢│600,000元│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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