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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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97號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原告與被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3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