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務人 蘇韻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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