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告 范孟祺永盛鑫 工程行被告景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中威 被告 蘇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1433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9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所列被告蘇惠敏之全部債權予以剔除,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855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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