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5918號債權人 林王寶美 債權人 郭來 有債權人 王秋好 債權人 劉淑芳 債權人 史顏素 欗債權人 黃榮財 債權人 龔夢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明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但書第四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 伍佰 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伍佰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林王寶美、 郭來有 、王秋好、劉淑芳、 史顏素欗 、黃榮財、龔夢震分別對債務人陳明發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再補正裁判費叁仟元。
㈡補債務人陳明發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