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8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務人 黃正旺 ( 呂麗雪 之繼.
黃宜慧 (呂麗雪之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案外人呂麗雪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未清償,惟案外人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日,經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函查得知債務人即繼承人並未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依法債務人應概括繼承案外人即被繼承人之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