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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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柏霖 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件:
1.聲請人前雖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06年4月5日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至106年4月26日向本院聲請更生,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自調解不成立日起20日內聲請毋庸再繳聲請費之期間,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2.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3.所列財產狀況部分,應提出土地及房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應載明上開不動產之實際交易價值(非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另保單價值準備金部分,請提出保單詳細資料,並請保險公司出具該保單目前之價值,如解約得取回解約金若干之證明。
4.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交通費、膳食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及房屋貸款等支出金額,請提出證明文件。特別係保險費部分請提出詳細保險契約資料,另房屋貸款部分應提出貸款契約內容及設定抵押權相關資料,又聲請人既註明係自用住宅貸款,應依消債條例第43條規定表明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5.聲請人列上開自用住宅貸款債務額為1,382,000元,應分別列明如經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拍賣,請預估行使抵押權後未能受償之債務金額若干?
6.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親屬 江語澤 實際居住處所在何處?有無與聲請人共同居住?聲請人聲請狀記載未成年名子女江語澤之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及配偶,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財產及最近二年所得及勞健保資料,並說明該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若干?聲請人與配偶之分擔比例為何?
7.請說明聲請人母親先前工作經驗、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並請提出 呂嫦娥 之戶籍謄本及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及各扶養義務人之收入狀況;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每月確有支付扶養費6000元予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8.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9.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4月25日起至106年4月25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1.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教育補
助、社會津貼、老人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12.如有以聲請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