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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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瑜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向醫院調閱相關資料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