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整,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