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不得抗告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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