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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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74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劉麗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肆拾陸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參拾伍萬伍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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