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三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陸拾萬玖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參拾柒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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