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49號聲請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事項中之人別陳述有誤,請以書面提出?????????正確之當事人之人別敘述。
???????二、不動產(土地及建物)之附表內容。
???????三、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最近一個月)。
四、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許時君 之繼承系統表以及
五、相對人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