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債權人 劉榮祺 上列債權人劉榮祺因與債務人 廖盈賢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榮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權人劉榮祺之住居所,請具狀補寫之。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