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3號
第24號原告鍾○宜(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鍾于柏 原告 陶志豪 被告 枋嘉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枋嘉恩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羅子俞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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