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余振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冠皓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王冠皓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