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吉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吉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吉順因偽造文書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吉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附表:受刑人張吉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3次)│(4次)│├────────┼──────────┼──────────┼──────────┤│犯罪日期│105.01.06│103.09.12-103.09.30│103.09.12-104.08.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71號│第10388號│第103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中簡字│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實││第764號│第1343號│第1343號││審├──────┼──────────┼──────────┼──────────┤││判決日期│105.04.29│108.09.30│108.09.30│├─┼──────┼──────────┼──────────┼──────────┤│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中簡字│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決││第764號│第1343號│第1343號││├──────┼──────────┼──────────┼──────────┤││判決│105.05.23│108.10.25│108.09.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988號(已執畢)│第15933號│第15933號││││(編號2-5曾定刑有期│(編號2-5曾定刑有期││││徒刑5月)│徒刑5月)│└────────┴──────────┴──────────┴──────────┘┌────────┬──────────┬──────────┬──────────┐│編號│4│5││├────────┼──────────┼──────────┼──────────┤│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4次)││├────────┼──────────┼──────────┼──────────┤│犯罪日期│104年8月間│104.08.16-104.08.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388號│第1038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實││第1343號│第1343號│││審├──────┼──────────┼──────────┼──────────┤││判決日期│108.09.30│108.09.3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決││第1343號│第1343號│││├──────┼──────────┼──────────┼──────────┤││判決│108.09.30│108.10.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33號│第15933號││││(編號2-5曾定刑有期│(編號2-5曾定刑有期││││徒刑5月)│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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