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1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儒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鴻儒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官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戕害政府機關威信,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官銜,所為應予非難,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9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偵字第82號被告陳鴻儒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然未於緩起訴期間內履行檢察官所命事項,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鴻儒並非具有依法執行職務之消防局小隊長身分,竟於民國106年1月3日14時13分許,將其穿著繡有消防局小隊長官銜之消防人員制服照片,上傳至其所申設、不特定公眾得瀏覽之FACEBOOK帳號「陳鴻儒」頁面,表彰己具消防局小隊長身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鴻儒坦承上開犯行不諱,核與證人 王玨瑋 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FACEBOOK頁面翻拍資料1份附卷可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鴻儒所為,係犯刑法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檢察官朱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