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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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 許永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7,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