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雅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蔡雅菁於民國102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07年2月2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3年0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3年06月1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9492元整,及自民國103年0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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