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案件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助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4年1月20日以93年度訴字第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並於94年3月14日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於94年8月1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
94年11月18日以94年度簡字第6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5年1月13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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