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丁○○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鳳山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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