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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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92年度簡字第599號確定判決,關於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2年3月24日以92年度簡字第59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於民國92年5月12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即93年7月1日更犯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93年和判字第358號於93年9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爰依法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三、本院經核閱卷附之受刑人前開案件判決書正本2份,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表,足認聲請事實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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