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16號上訴人 林星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雅雄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兩造合意房屋折舊後價值以3,000,000元計算【見調字卷第46頁】,至命自民國107年12月11日起至返還前開房地之日止按月給付76,000元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鈺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