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柒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紙,因遺失,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6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6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99年度除字第18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L1734│股票│1│1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L1735│股票│1│1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L1736│股票│1│1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61290│股票│1│63││├─┼───────────────┼──────────────┼────┼───┼────┼───┤│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50583│股票│1│67││├─┼───────────────┼──────────────┼────┼───┼────┼───┤│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49613│股票│1│74││├─┼───────────────┼──────────────┼────┼───┼────┼───┤│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49932│股票│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