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17、8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844、6109、6548、6635、7145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竊盜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施用毒品案,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4年2月2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12月3日,以96年度員簡字第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1案);丙○○復於強治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7年3月間,再度施用毒品,經追訴處罰,由本院於97年7月14日,以97年度訴字第153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第2案);又因詐欺罪,經本院於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員簡字第34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第3案);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7月28日,以97年度易字第98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4案);上開97年度訴字第1539號(第2案)、97年度員簡字第344號(第3案)及97年度易字第988號(第4案),所判處之罪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後,與96年度員簡字第529號判處之有期徒刑6月(第1案),接續執行,於98年11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丙○○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1至43所示時地,以附表編號1至43所示方法,竊取附表編號1至43所示被害人之汽車電瓶。嗣丙○○另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經警借提外出時,丙○○主動向警方自首如附表編號1至43所示之竊盜行為,並受裁判,始為警查獲該等附表編號1至43之犯行。
三、丙○○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3月17日晚間8至11時間之某時,在彰化縣員林鎮員林國宅朋友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3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鄉○○路○○○巷○○○號前,為警盤檢查獲,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彰化分局、北斗分局、溪湖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以下引用卷證內所涵括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形,並無違法不當,是後述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之犯行,迭據被告丙○○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賴啟信 、 楊東榮 、 顏佳祥 、吳 劉彩鳳 、 蔡美鳳 、 游宗憲 、 賴滄洲 、 曾泰勝 、 魏煥達 、 陳富雄 、 施國男 、 蕭炯文 、 陳萬舜 、 黃博農 、 黃義賢 、 楊玉如 、 游金原 、 李元旺 、 盧發財 、 粘政行 、 楊松德 、 呂文香 、 馬慶隆 、 陳裕誠 、 林蕭曲 、 陳芳祺 、 蕭和昌 、 謝樹安 、 歐定軒 、 許幸予 、 卓志旺 、戊○○、子○○、丑○○、己○○、癸○○、乙○○、壬○○、庚○○、辛○○、甲○○、丁○○之警詢指述相符,復有犯後查贓照片附卷足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不利被告認定依據,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上開犯罪事實欄三之犯行,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足稽,被告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丙○○所為,除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1、7之犯行,係各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外;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2至6、編號8至43所為,均各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丙○○前因施用毒品案,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裁定入戒治處所戒治後,94年2月2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12月3日,以96年度員簡字第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丙○○復於強治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7年3月間,再度施用毒品,經追訴處罰,由本院於97年7月14日,以97年度訴字第153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詐欺罪,經本院於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員簡字第34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7月28日,以97年度易字第98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97年度訴字第1539號、97年度員簡字第344號及97年度易字第988號,所判處之罪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後,與96年度員簡字第529號判處之有期徒刑6月,接續執行,於98年11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起訴書附卷足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均為累犯,應加重其刑。另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1至43之犯行,均係於尚未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供出並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有警詢筆錄足稽,均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予先加後減。再被告已著手於上揭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1、7所示竊盜之實行而未遂,均為未遂犯,此部分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而被告所犯上揭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科。爰審酌被告已有毒品及竊盜等多項前科,仍不知悔改,以上揭手段多次竊取被害人財物,所各別竊取之財物非鉅,但履犯不改,危害社會治安,損害被害人財產權益,及施毒乃自戕行為,事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各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月21日上午3時許,○○○鎮○○○路○○○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 張安鴻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因認被告丙○○另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著有49年度臺非字第20號及60年度臺非字第173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丙○○於99年4月21日2時許,○○○鎮○○○路○○○號前,以自備鑰匙一支,竊取被害人 江淑女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應係NPO-595之誤載)重型機車一部,嗣於99年5月9日16時許,○○○鄉○○村○○路○○號前尋獲之事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177、5334、5360、5380、5456、5478、5687號提起公訴,於99年7月30日繫屬本院,經本院於99年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易字第7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詳該案判決附表編號10),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10月12日由該院以99年上易字第1311號判決上訴駁回,該判決因不得上訴而確定之情,有本院99年度易字75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311號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而卷附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記載「NPO-595號重型機車於99年4月21日,○○○鎮○○○路○○○號遭竊,被害人江淑女於同日11時20分至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報失竊,嗣於99年5月9日16時○○○鄉○○村○○路○○號尋獲,該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之車主為張安鴻」(99年偵字第5844號卷第10至12頁),且車主張安鴻與被害人江淑女為配偶,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稽。從而,本院99年度易字第753號審理之被告丙○○所竊機車,應係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並非原判決所記載之NPO-505重型機車,而原判決所以記載為「NPO-505」,顯屬誤載;次查,被告丙○○於警詢雖謂「於99年4月21日凌晨3時許,○○○鎮○○○路○○○號前行竊該機車」,而原判決則記載「於99年4月21日2時許竊取該機車」,二案所敘述之犯罪時間雖相差一小時,惟查,被告丙○○於99年6月3日在警局承認「於99年4月21日凌晨3時許,○○○鎮○○○路○○○號前,行竊該車牌號碼000-000之重型機車」,被告供認該次犯行時間,距犯案時間已有一段時間,再衡諸被告連同上揭經判決確定之事實,其行竊次數已高達八十多次,實難期被告能精確記得何時行竊NPO-595號機車;且本院99年易字第753號判決既認「被告丙○○所行竊之NPO-595號機車,於99年5月9日16時○○○鄉○○村○○路○○號尋獲」,核與本案之被害人張安鴻警詢指述相符。檢察官於本案既起訴「被告丙○○於99年4月21日上午3時許,○○○鎮○○○路○○○號前行竊NPO-595號機車,嗣於99年5月9日16時,○○○鄉○○村○○路○○號尋獲」之犯罪事實;則之前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177、5334、5360、5380、5456、54
78、5687號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雖記載「被告於99年4月21日2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號前,以自備鑰匙一支,竊取被害人江淑女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一部(應係NPO-595之誤),嗣於同年5月9日,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前尋獲」,兩者有關犯罪時間及被害人何人之記載,相關細節部分敘述雖有所不同,仍屬同一事實。從而,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丙○○於99年4月21日上午3時許,○○○鎮○○○路○○○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張安鴻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犯罪事實,既與檢察官於前案,以99年度偵字第5177、5334、5360、5380、5456、5478、5687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上易字第13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之犯罪事實(有關於99年4月21日2時許,○○○鎮○○○路○○○號前,竊盜被害人江淑女使用之NPO-595號機車)相同,屬同一事實。茲前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177、5334、5360、5380、5456、5478、5687號提起公訴,於99年7月30日繫屬於本院。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遲至99年8月20日始繫屬本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且前案已先行繫屬於本院並已判決確定,已如前述,則檢察官就同一事實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前揭說明,即有未合,爰諭知免訴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曉玟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及所竊財物│所處罪刑│├──┼─────────┼────┼─────────┼────────┤│1│99年4月26日上午5時││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未遂│││許,在彰化縣社頭鄉│賴啟信│號自用大貨車電瓶1│罪,累犯,處有期│││更生路500巷25弄路││個,惟未得手,即行│徒刑貳月,如易科│││旁。││離去而未遂。(符合│罰金,以新臺幣壹│││││自首)│仟元折算壹日。│├──┼─────────┼────┼─────────┼────────┤│2│99年2月初某日上午3│楊東榮│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時許,在彰化縣彰化││2號自用大貨車電瓶2│累犯,處有期徒刑│││市○○路○段○○○○○號││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9年3月中旬某日上│顏佳祥│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午3時許,在彰化縣││8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村鄉○○路○段180││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9年3月中旬某日4時│ 吳劉彩鳳 │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許,在彰化縣大村鄉││2號自用小貨車電瓶│累犯,處有期徒刑│││茄苳路2段141巷臨75││1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號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9年1月初某日上午│蔡美鳳│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4時許,在彰化縣大││1號電瓶1個。(符合│累犯,處有期徒刑│○○村鄉○○路○段40-1││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號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9年1月初某日上午│游宗憲│徒手竊取車號0000-│丙○○犯竊盜罪,│││4時許,在彰化縣大││NF號自用小貨車電瓶│累犯,處有期徒刑│○○村鄉○○路○○○號前││2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9年1月中旬某日上│賴滄洲│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未遂│││午3時許,在彰化縣││5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罪,累犯,處有期│││大村鄉擺塘村中正西││個,惟未得手,即離│刑貳月,如易科罰│││路107號前││去而未遂。(符合自│金,以新臺幣壹仟│││││首)│元,折算壹日。│├──┼─────────┼────┼─────────┼────────┤│8│99年2月初某日上午│曾泰勝│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4時許,在彰化縣永││1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鄉○○村○○路2││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段116號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9年2月初某日上午│魏煥達│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4時許,在彰化縣永││2號自用小貨車電瓶│累犯,處有期徒刑│○○○鄉○○路○段570││1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9年2月底某日上午│陳富雄│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4時許,在彰化縣田││6號自用小貨車電瓶│累犯,處有期徒刑│○○○鄉○○村○○路1││1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段71號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99年2月底某日上午│施國男│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4時許,彰化縣北斗││6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鎮○○路○段○○○號前││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99年2月底某日上午│蕭炯文│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5時許,彰化縣北斗││5號自用小貨車電瓶│累犯,處有期徒刑○○○鎮○○路○○○號││1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99年3月初某日上午│陳萬舜│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4時許,彰化縣北斗││0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鎮○○路○段○○○號對││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面空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99年4月初某日上午4│黃博農│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時許,在彰化縣員林││號自用大貨車電瓶2│累犯,處有期徒刑○○○鎮○○街○○號對面空││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99年3月11日上午3時│黃義賢│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許,在彰化縣溪湖鎮││號自用大貨車電瓶2│累犯,處有期徒刑│││崙子腳102號旁││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99年3月初某日上午4│楊玉如│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時許,在彰化縣溪湖││3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鎮○○路○段○○○巷7││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號對面│││,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99年3月初某日4時許│游金原│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在彰化縣溪湖鎮立││1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業街68號││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99年4月初某日上午4│李元旺│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時許,在彰化縣埤頭││F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鄉○○村○○路○段││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58號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99年4月初某日上午3│盧發財│徒手竊取挖土機電瓶│丙○○犯竊盜罪,│││時許,在彰化縣埤頭││2個。(符合自首)│累犯,處有期徒刑○○○鄉○○○路○○○巷口│││參月,如易科罰金│││空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99年4月初某日上午4│粘政行│徒手竊取自用小貨車│丙○○犯竊盜罪,│││時許,在彰化縣溪湖││電瓶1個。(符合自│累犯,處有期徒刑○○○鎮○○路○段○○○號旁││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99年4月初某日上午4│楊松德│徒手竊取拼裝車電瓶│丙○○犯竊盜罪,│││時許,在彰化縣溪湖││1個。(符合自首)│累犯,處有期徒刑○○○鎮○○路○段○○號前│││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99年3月中旬某日上│呂文香│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午3時許,在彰化縣││7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鄉○○村○○路││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1巷9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99年3月中旬某日上│馬慶隆│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午4時許,在彰化縣││8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秀水鄉曾厝村西平巷││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41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99年3月中旬某日上│陳裕誠│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午2時許,在彰化縣││2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鎮○○路○段187││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巷15弄1號旁空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99年4月初某日上午3│林蕭曲│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時許,在彰化縣社頭││號拖車電瓶2個。(│累犯,處有期徒刑○○○鄉○○村○○路556││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巷口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99年3月2日凌晨4時│陳芳祺│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許,在彰化縣社頭鄉││9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清水岩路社興活動中││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心停車場│││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99年1月30日上午2時│蕭和昌│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許,在彰化縣田中鎮││1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員集路3段401巷旁││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99年3月中旬某日凌│謝樹安│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晨4時許,在彰化縣││7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鄉○○路○段155││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巷2號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99年3月3日上午5時│歐定軒│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許,在彰化縣田中鎮││9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中山街237巷17號旁││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99年3月初某日上午4│ 劉世杰 │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時許,在彰化縣社頭││Z號自用小貨車電瓶│累犯,處有期徒刑○○○鄉○○路○段○○○號旁││1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99年3月2日上午5時│許幸予│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許,在彰化縣田中鎮││號自用大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中山街170號旁││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2│99年3月31日上午6時│卓志旺│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許,在彰化縣田中鎮││7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東閔路1段400號前││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3│99年3月初某日,在│戊○○│徒手竊取灑水車電瓶│丙○○犯竊盜罪,│││彰化縣○○鄉○○路││2個。(符合自首)│累犯,處有期徒刑│││4段405號│││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4│99年3月底某日,在│子○○│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彰化縣溪州鄉溪厝村││號營業大客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中山路與溪浦路旁││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5│99年3月底某日,在│丑○○│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Q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中山路1段211號前││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6│99年3月底某日,在│己○○│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彰化縣○○鎮○○路││號自用大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2段509巷3號前││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7│99年4月初某日,在│癸○○│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彰化縣○○鄉○○路││0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4段348號旁││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8│99年4月初某日,在│乙○○│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彰化縣○○鄉○○路││9號自用小貨車電瓶│累犯,處有期徒刑│││3段535巷9號前空地││1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99年4月初某日,在│壬○○│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彰化縣埤頭鄉斗苑西││9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路202巷口││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0│99年4月初某日,在│庚○○│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彰化縣埤頭鄉崙子村││3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庄子路354號││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99年4月初某日,在│辛○○│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6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福德巷512號││個。(符合自首)│參月,如 易科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2│99年4月初某日,在│甲○○│徒手竊取車牌號碼00│丙○○犯竊盜罪,│││彰化縣永靖鄉五福村││9-KJ號曳引拖車頭電│累犯,處有期徒刑│││中山路1段34巷21弄││瓶2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金以│││10號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3│99年4月中旬某日,│丁○○│徒手竊取車號00-000│丙○○犯竊盜罪,│││在彰化縣埤頭鄉彰水││3號自用小貨車電瓶1│累犯,處有期徒刑│││路1段174號前││個。(符合自首)│參月,如易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