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消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被上訴人 陳品鴻
吳宗嫻 黃惠和 宋昱明 羅德 何睿哲 鄭卉岑顏 于羚 程瀚 葉仙凰 甯楷文 蔡一民 楊佩慈 吳美娟 高薇婷 張佑瑋 陳鈺佩 邱泓銘 許宇程 莫秀如 潘亭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秦湘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