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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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6日,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23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2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