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何姿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9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6470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5,99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Y064702。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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