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李永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4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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