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高雄市岡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又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關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相對人陳淑華及債務人 蘇昆南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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