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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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 沈政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金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抵押債權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李金樹已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李金樹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坐落高雄巿梓官區新甲段44地號土地及同段19見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