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原告 單奎林 被告 謝侑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6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