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1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已依法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二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二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或寄藏,本件被告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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