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3號原告 王玲 被告 楊寶女
傅明樹 新世界會館顧問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郭忠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藍海凝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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