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2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2173號原告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于雯 被告 陳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原告即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會員,會員編號為FS001024,原告之會員每月應繳會員月費新臺幣(下同)2,088元。詎被告自民國100年11月15日起至101年9月15日止,均未按月繳納會員月費,共積欠20,880元尚未繳納,屢經催討未獲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給付20,88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確曾與原告簽定會員協議書,惟僅簽定1年之契約,並業已付款超過1年,合約期滿後未與原告續約,原告無理由催繳第2年之會員月費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會員協議書為證,惟查會員協議書之訂約日期為99年9月14日、會籍種類勾選為「月繳型會籍:會員最短承諾使用期間12個月」並註記「元大專案,加贈2M」等字樣,是被告之會員會籍應自99年9月14日起至100年11月14日止,與原告自100年11月15日起請求被告未按月繳納會員月費之日期相符,是被告既未與原告續約,即無向原告繳納會員會費之責,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會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忠賢